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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 〕7号)文件有关精神,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能,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自助性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劳动收入。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主要针对管理公共区域等服务于全校性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审批;
(三)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指导、协调与沟通;
(四)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五) 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难或危险工作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岗位职责以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七条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动型、 管理型、技能型三种。
(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教室、校园路面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等体力型的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岗位主要指图书馆协理员等服务于全校性工作的岗位。
(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机房维护工作助理等需要技术支持的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固定岗位管理,即用工单位因长时间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固定工作岗位,固定岗位的申请周期一般以学年(每一学年用工时间以实际上课周为准)为单位。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不再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 需提前报学工处审批,由学工处进行协调更换。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在每学年末(每年的六月底)须向学工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经本部门领导签字,交至学工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十条 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确属工作需要的,可以酌情考虑,但是一般不能超过2人。对于不合理或不符合规范的岗位,学工处不进行审批,不负责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报送及发放:
(一)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2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特殊岗位补贴由单位申报并校务会通过,即可按照标准执行)。
(二) 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单》,于每月25 日之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起报学工处,逾期不再授理。
(三)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单位申报酬金由学工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学工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者,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 学工处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 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学工处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三) 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学工处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 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且后果严重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用工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人员管理工作,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负责上岗学生的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上岗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经常对上岗学生开展劳动光荣意识培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实践能力,塑造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