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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抓教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位证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我院颁发的学位种类有:文学、理学、工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经审核准予毕业;
2、在学籍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的各项教学计划,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其他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均在中等及以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2、毕业时未完成本科教学计划、不能获得毕业证的;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其他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达不到中等的;
4、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
因第四条第3款原因,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第二年五月一日之前给予一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机会,成绩达到要求者,可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部门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有关材料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造表汇总后,送学工部门。
2、学工部门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包括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民族、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等,逐一与相应新生录取审批表核对,同时根据学籍变更情况、奖惩情况等,写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材料反馈至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逐一核实并签名,确认自己的学籍。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造表后经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送教务部门。
3、教务部门再根据从学工部门反馈的材料,认真审核,然后汇总,提出复审结果,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校学位证书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核。
4、校学位证书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务部门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后,如果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的,一经查实报交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以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经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新联学院教务部门负责,经各专业毕业生辅导员签字领取后发给学生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领取、保管、发放等由教务部门派专人负责,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位资格审核时开始执行。本细则由学位证书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