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管理> 规章制度

中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6 20:58:16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处理决定书后 10 日内。

第五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受理程序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以下简称申诉),特殊情况可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中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意见表;

(二) 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三) 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 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 个人签名。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 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三)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后 15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中原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 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2. 认为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 申诉人签收;

(二) 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处理决定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三)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停止处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的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五)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