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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科技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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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6 21: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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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原科 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 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 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 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者,应当保留入学资格: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

(二)因身体疾病,无法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 三 ) 因心理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个人家庭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的;

(五)其他原因。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 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两次为限。应征入伍新 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伍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或经两次保留入学资格后仍无法 正常报到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和体检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 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 续并离校治疗。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 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 应缴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和暂 缓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 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 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 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 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九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 数,以教学计划为准,一般为3-5门。

第十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  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不  满60分为不及格。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及教育实  习、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实验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  行考核时,也采用五级制记分。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  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由期末笔试成绩(含开卷和闭卷,下同)  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结合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 作业、习题课以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考试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个方面综合 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不高于30%,期末成绩不低于70%;学生考 查课程成绩一般根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原则 上平时成绩不高于50%,期末成绩不低于50%。考查课程不得采用 期末测验代替平时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 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由学生 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 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 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 位,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第十五条 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若毕业时所获学分已达到 毕业要求,其不及格课程成绩不记入成绩表;若所获学分未达到毕 业要求,不及格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六条 记载成绩时,所有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 和重修考试要注明。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无效。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 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在下学期开学 后两周内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和标注,补考及 格者获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 及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一学年中,学生考核及格的课程学分未达到该学年 度应取得总学分60%的,应当留级。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达到留级规定,按照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级学生,如所在专业未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 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课程不 及格者,按必修课程不及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 可以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学单位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继课 程,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给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当在三天内到学籍管理 部门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有下列 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后退役复学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学生入学后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但转专业能调动其 学习积极性的;

(五)休学创业的。休学学生复学时,复学年级没有学生原专业的,可参考学生个人意愿,调整至相近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申请: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和普通类专业不能互转;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通过对口招生升 入专科或本科的;

(六)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七)毕业年级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在取得学籍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符合 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中原科技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校务会 研究同意,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籍管 理部门出具通知单方可到新专业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转专业申请在每学期末集中受理,相关手续须在新 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三)学生转专业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通知单到财务 处办理手续,因学生转专业而产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依据财务处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公共课 学分(成绩)仍然有效;所缺新专业的各类课程及学分须进行补修。 转专业之后学生本人由于转入新专业后出现的学业等问题,由学生  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 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 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 具证明,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转学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 接收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申请转学学生的转学条件和 理由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转学条件和要求的,提交校务会研究审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申请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当年 最新的相关要求调整。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 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的;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 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休学两次。

第三十八条 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或由学校书面告知,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在休学期内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 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学生申请 复学根据休学原因,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身心疾病休学者,休学期满,须持身心康复证明,向 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后,办理复学手 续;

(二)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由学生所 在学院进行初步核实,经学生发展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 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 复学资格。

 退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须听取学生或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离校。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也可由学 校安排专人送回。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发肄业证书。未 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满足学校学业要求,遵守学生 管理规定,可以在校学习四至六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以在校 学习二至四年;三年制专科生,可以在校学习三至五年。在规定期 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和《中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授予 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 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以换发日期为准,毕业时间以 换发毕业证书时记起。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及其以上中途退学的,发给肄 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基本学制时间,不能按时 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可以申请推迟毕业 。学生推迟毕业,须在毕业当年5月5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 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三条 推迟毕业的学生保留学籍;推迟毕业的学生应按 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学费。

第五十四条 学生需要推迟毕业而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的,按 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由学生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办理 。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  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  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照片必须与学历电子注册照片保持一 致,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集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照片。采集的 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照片必须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 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人像比对一致、身份复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资格审核通过的,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