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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奋发向上,锐意进取,促进学风、班风、校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先进集体是指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是指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文明学生、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籍变动未满一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及奖励
第一节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及奖励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完成和开展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二)具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全班同学在评选学年内未发现受纪律处分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多数同学学习成绩优良或学习上有较大进步,不及格率低,无考试违纪和作弊现象;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班绝大多数同学能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较高,身心健康。
第七条 评选方法: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采取定量测评和民主评议相结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
(二)各年级在评选先进班集体时,应当按照评选条件,依据可测可比项目,如出勤、学习、体育活动、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成绩是否居本年级领先地位,并参考学院学生会日常各项检查评比情况;
(三)对于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整理书面材料报学生发展处审批。
第八条 评选名额及奖励:
(一)先进班集体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各二级学院行政班级总数的10%;
(二)先进班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三)获得先进班集体者,追加2个模范学生干部名额。
第二节 三好学生的评选及奖励
第九条 评选条件及名额:
(一)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25%以内学生可以参加三好学生评选。其中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10%以内者,可以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二)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名额分别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3%、5%。
第十条 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10%以内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25%以内被评为三好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节 模范学生干部的评选及奖励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能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三)在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主动,勇于开拓,具有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学;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50%以内,且无任何补考科目(不含公共任选课)和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记录。
第十二条 评选范围:
凡在评选学年内担任班级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名额及奖励:
(一)名额为各专业学生总数的3%;
(二)学校颁发模范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第四节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及奖励
第十四条 评选范围:本年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 评选比例:本年度各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十六条 基本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遵守校规校纪;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在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四)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新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五)综合素质全面,在校期间(四年制本科一般指前七个学期,三年制专科一般指前五个学期,两年制本科一般指前3个学期)综测总平均成绩列本班级前20%;
(六)在校期间无重修课程;
(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优良以上;本科生能取得学士学位;
(八)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及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良记录;
(九)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模范学生干部”。
第十七条 优先评选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一)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省级以上奖励,成果或项目获省级以上鉴定立项者;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论文或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者;
(四)志愿到西部去工作以及到基层工作者;
(五)其他各种竞赛或评优活动中获省级以上表彰者。
第十八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择优推荐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毕业离校前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发生违反校纪行为者,取消所获得的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 “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指本年级本专业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项评选坚持个人(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以学年为单位,由学生发展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获评先进个人者,需填写相应先进个人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颁奖前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二十六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
中原科技学院学生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展示当代青年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完善省教育厅、团省委部署开展的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校内推荐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先进集体是指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是指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推荐表彰的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及其学生班集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荣誉指评奖学年的上学年中获得的各种荣誉
第五条 省级先进班集体的推荐标准: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严格落实"班团一体化"相关工作要求;
(二)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节能减排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四)曾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称号,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团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各项工作有专人落实。学生队伍建设好,班级学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通报批评和其它违纪处分;
(六)班级活动特色鲜明、注重创新。能坚持定期组织主题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与主题团日活动,特色鲜明,富有新意,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强吸引力;
(七)班级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班级的榜样示范作用突出,有良好的榜样作用、带动作用、示范作用;
(八)班级学生分布在院、班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比例较高;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团员青年多;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活动,在多项竞赛、比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九)申报先进集体的班级同学无受校规校纪处分现象;
(十)同等条件下所获校级以上(含校级)集体荣誉多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省级三好学生推荐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生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强;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
(五)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或 “三好学生标兵” 称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热爱团支部,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七)无挂科记录,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均位列专业前 50%;
(八)无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
(九)同等条件下,所获校级及以上(含校级)集体荣誉较多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标准: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必须满一年;
(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活动且成果显著,能带动本班同学积极开展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院、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无挂科,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需占专业前50%;
(六)无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
(七)同等条件下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获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八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标准:
(一)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在校级应届优秀毕业生基础上进行;
(二)本年度各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评选优秀应届毕业生;
(三)同等条件下获省、市级荣誉和获其他荣誉多的同学优先。
第二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