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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专升本在校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在校或毕业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双面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三)学校财务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或Ⅱ》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或Ⅱ》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学生将《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学生将《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六)学生将《申请表Ⅰ或Ⅱ》(一式两份)原件、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入伍通知书或退伍证复印件(一份),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或Ⅱ》、入伍通知书或退伍证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手续。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财务处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不再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被部队退回且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