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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任何补考科目(不含公共任选课);
(六)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记录。
第六条 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班级前10%,但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评选、审定。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以主题班会形式,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告知学生;
(二)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认真核实其申请条件,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上报资助中心;
(四)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接到国家奖学金专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依法依规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
中原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且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5%以内,且无任何补考科目(不含公共任选课);
(七)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评选、审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对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然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学院以主题班会形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施办法等告知学生;
(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实,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拟定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拟定人名单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人员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资助中心依法依规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