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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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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7 14: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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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项,但不能重复申请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中原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在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审核、录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校资助中心在学生发展处的领导下,通过联动各学院资助负责人具体负责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受理本校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催缴和清收本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四)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贷款相关表格;

(五)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征信意识;

(六)及时完成省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借款学生在学习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诚信承诺等内容;

(二)各院部资助管理员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送校资助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三)各院部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内容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各院部资助管理员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

(五)校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及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

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院部资助管理员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审核其真实性、合规性后汇总报送校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审核合同和借据,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

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国家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学生申请金额,将学生申请的学费和住宿费划付至学校账户。

第八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学校或县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罚息,由学生本人按时存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等待银行划扣。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各院部资助管理员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业务,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本人联系方式。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手续办妥后,为学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发放相关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每年1月至11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还款申请,可选择支付宝还款和贷款专用POS机还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将本金存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中等待扣划。同时,学校资助中心根据银行按年度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借款学生还本付总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 校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一经核实,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银行将通过新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