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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评选、审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对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然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学院以主题班会形式,将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施办法等告知学生;
(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对照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实,进行评选,提出初步拟定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人员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学校于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条 资助中心依法依规加强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等情况,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