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2018〕12号)的通知文件有关精神,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能,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劳动收入。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主要针对管理公共区域等服务全校的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发展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审批;
(三)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指导、协调与沟通;
(四)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五)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不再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提前报学生发展处审批,由学生发展处进行协调更换。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为固定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劳动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
(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教室、校园路面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等体力型的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岗位主要指图书馆协理员等服务于全校性工作的岗位。
(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机房维护工作助理等需要技术支持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每一学期用工时间以实际上课周为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向学生发展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原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经学生发展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确属工作需要的,可以酌情考虑,一般不超过2人。对于不合理或不符合规范的岗位,学生发展处不进行审批,不负责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标准:2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中原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单》,于每月25日之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起报学生发展处,逾期不再受理。
各单位申报酬金由学生发展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用工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人员管理工作,并报学生发展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负责上岗学生的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上岗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经常对上岗学生开展劳动光荣意识培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实践能力,塑造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第三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学生发展处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者,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学生发展处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学生发展处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三)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学生发展处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且后果严重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