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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原科技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以及已经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学生应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学术方面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术方面制度,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第二章 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界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违背学术诚信:
1.购买、 出售学位论文(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论文(设计)买卖的;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设计)论文代写的;
3.剽窃、抄袭、侵占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学术论文中伪造数据的;
5.在校期间考试作弊两次及以上的;
6.找人替考、替人考试的;
7.找人替上课、替人上课的;
8. 网络课程学习过程中刷课的;
9.学校认定的其他学术不诚信行为的。
第三章 违背学术诚信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五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是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负责受理学生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申诉、仲裁和评判。
第六条 认定与处理程序
( 一)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应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诉和举报。
( 二)初步调查认定
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应在立项5 个工作日内成立不少于 5 人的调查小组,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连同相应材料一并提交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 三)学校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相关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认定为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交由学位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
( 四)异议复议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认定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按其规定程序调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 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处罚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